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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用主機規劃

協助客戶申請政府e化補助經費,創造更高效益,善用政府資源創造公司的經營優勢!

SBIR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

  • 創新性需求●●●○○
  • 公司規模要求●●○○○
  • 技術能力要求●●●●○

申請SBIR的效益
    1.政府推動計畫對公司競爭力加持。
    2.透過計畫期程績效指標可加速產出效益。
    3.降低企業的研發風險成本。
    4.增加企業研發成本,提昇企業研發能量。
    5.協助企業建立研發團隊與健全研發體制。
    6.鼓勵企業朝向高科技研發,協助企業技術轉型。
    7.協助企業以低研發成本,進行高營收高附加價值的科技或新興產品研發,增加企業競爭力。

SBIR對企業的優勢:
    1.降低研發成本風險→政府補助30%~50%的研發經費,由政府幫您承擔部份研發風險,讓您研發更有衝勁。
    2.建立建全研發機制→透過政府研發計劃的審查與稽核,協助您建立系統化及健全的研發機制。
    3.計劃性評估研發投資報酬率→研發計畫實際執行前,可透過市場行銷量化、技術指標量化、執行績效指標、開發經費編列事前評估計畫創新性、可行性及投資報酬率。

申請資格:
    1.符合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」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:
       
(1)製造業: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8,000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。
       
(2)服務業: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。
       註: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,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。
   
2.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符申請資格:
       (1)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。
       (2)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,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。
       (3)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。
       (4)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
       (5)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,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。
       (6)申請「創新服務」計畫者,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。
       (7)以「研發聯盟」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,但得與學校、法人或國內、外機構共同申請。聯盟半數成員須為中小企業,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。

審查及執行方式

       申請類別    審查方式   執行方式
        A  同時審查Phase2Phase2+   審查通過後,須待Phase2結案且經Phase2審查委員同意,始能執行Phase2+
        B  針對Phase2+進行審查   審查通過後,須待Phase2結案且經Phase2審查委員同意,始能執行Phase2+
        C  針對Phase2+進行審查   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即可開始執行Phase2+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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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1.「創新技術」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究,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,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,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:
     
 (1)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,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、設計、研發及應用等。
       (2)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所支持之產業技術。
       (3)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,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。
    2.「創新服務」係指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前瞻性或示範性之知識創造、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、系統、模式等建立,並以需求為導向,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,
       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,或透過服務創新,創新產業價值活動。包括下列各項:

       (1)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、工業設計、專業測試及驗證、生技製藥契約研究(CRO)、產業技術預測、產業資訊分析、創業育成、智慧財產權包裝、加值、
           鑑價、仲介及交易之平台、系統、模式等建立,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計畫範圍。

       (2)結合多家技術研發或研發服務之公司進行服務業之技術創新、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。

過案實績

  • 泓建工業有限公司
  • 如星企業有限公司
  • 創億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  • 偉力超硬刀具股份有限公司
  • 庫點子文創資訊產業有限公司
  • 美思夢實業有限公司
  • 順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